中国钢结构协会空间结构分会关于中国钢结构协会"技术创新奖"评选的实施细则
中国钢结构协会空间结构分会
关于中国钢结构协会“技术创新奖”评选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和《中国钢结构协会“技术创新奖”评选管理规定》以及中国钢结构协会(下称协会)的相关精神,并结合空间结构分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协会“技术创新奖”评选旨在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社会各界对空间结构领域的科技投入,增强空间结构行业的整体科技水平,奖励在推动我国空间结构领域科学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第三条 评选工作要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空间结构分会的会员单位申报协会“技术创新奖”的评选工作由分会组织实施,分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
第五条 协会“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协会“技术创新奖”的评选范围包括:
(一)空间结构领域科技基础理论研究、技术开发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完成多项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
(二)研制空间结构领域相关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
(三)空间结构工程设计与施工方面取得应用类科技创新成果。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其它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含已获其他社会力量设奖机构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成果;
(二)同一成果同时申报本奖项和协会其它同类奖项的;
(三)工程项目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受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相关单位;或科技创新成果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等的。
(四)《中国钢结构协会技术创新奖申报书》及其附件不全或不按要求填写,或超过截止日期的;
(五)不符合本奖项评选范围和相关条件的。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凡近五年内通过省(部、行业)、自治区、直辖市级、协会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会议评审或函评均可),且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均可申报协会“技术创新奖”:
(一)申报的项目具有技术上的创新,其推广应用能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能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对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空间结构行业先进水平;
(二)研究开发空间结构领域的技术创新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基础理论研究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空间结构领域先进技术创新成果过程中,对解决关键技术、技术难点做出创新性贡献,从而使该项成果顺利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引进国外的空间结构领域先进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在国产化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并已投入批量生产和运营,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申报协会“技术创新奖”,必须按规定填写《中国钢结构协会技术创新奖申报书》,并附下列附件:
(一)科学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主要技术思路形成、研发情况的概述或试验报告);
(二)成果用于生产实践(工程项目竣工)的时间和应用情况的证明;
(三)技术创新成果在应用单位或部门产生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四)可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技术创新成果评价评定或评审鉴定证书以及科技查新报告等;
(五)申报项目需提供不超过 5 分钟的PPT或影像资料。
第十条 拟申报协会“技术创新奖”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分会秘书处报送资料。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
第十二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完成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完成单位应不多于5个;主要完成人应不多于10名。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分会秘书处组织聘请不少于7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评审组。
第十四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评审和行使评审职权。对被评审项目的内容、评审过程、评审中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及未公布的评审结果等,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涉及与评审专家本人有关的项目,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评审组经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获奖的票数达到与会评委二分之一(含)以上的项目视为通过。
第十六条 评审组评选出申报项目总数的前60%左右进入复评阶段,对申报项目总数中成果突出的前30%左右作为“技术创新奖”获奖项目,报送协会科技事务部批准、备案。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的最终确定、公示和异议处理、公布与颁奖等按《中国钢结构协会“技术创新奖”评选管理规定》由协会科技事务部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已获协会“技术创新奖”的工程项目、研究成果,若被举报或发现存在质量等问题,或成果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协会有权撤销其奖励,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在三年内对其相关单位及个人取消奖项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由分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协会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4月30日